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M-113-聲-1077-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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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韋侖 黃宗儀 具 保 人 李韋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韋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侖、黃宗儀因詐欺案件,偵查中 經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10萬元,各由具保人李韋承出具現金保證5萬元、10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5萬元、10萬元後,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提出上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進行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受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存卷可考。茲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分別於113年7月9日、同年月22日確定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傳喚於113年11月6日到署執行,執行傳票均於113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等之戶籍地,均業經合法傳喚,然受刑人於開庭當日均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警方至受刑人之戶籍地均拘提無著,受刑人亦均非處於在監、在押中,並經該署合法通知具保人於上開期日應偕同受刑人等到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證。受刑人等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