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DM-113-聲-1080-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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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聖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4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聖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聖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高聖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一、二所示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一編號1至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存卷可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核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一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次核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二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附表一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9月)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宣告刑(即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附表二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應執行之刑(即拘役50日)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宣告刑(即拘役40日)之總和。斟酌受刑人已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陳述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請從輕定刑」一語,及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可資酌定之幅度顯然有限(有期徒刑9月以上,1年4月以下;拘役50日以上,拘役90日以下),本院認顯無必要於裁定前再重複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特此說明。綜合考量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3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即附表一編號4)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業務侵占罪 竊盜罪 侵占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3年2月2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9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176號、第62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7月8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3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3,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 4 罪名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0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30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0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無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2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5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176號、第62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2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9月12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2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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