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M-113-聲-1088-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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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進武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邱嘉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進武因受刑人即被告邱嘉恩(下稱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2年刑保字第72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諭知被告得 以保證金10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參。嗣因前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執字第4064號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固有送達證書、報告書及拘票等件存卷為憑。 ㈡具保人於繳納保證金時已陳明地址為「居嘉義市○區○○○路000 巷00號」,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固發函通知具保人於113年11月18日帶同受刑人到案,然遍查全卷僅有寄發具保人戶籍地之送達證書,並無寄發具保人現居地之送達證書,難認業已合法送達具保人。是聲請人既未合法通知具保人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即遽予聲請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