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聲-1107-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樹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樹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樹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又附表編號1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2之罪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幫助洗錢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1日至27日 113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6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2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2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7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55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