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DM-113-聲-1108-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政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政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耀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 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各罪已具狀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核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聲請書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0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49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 毒偵字第6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06號 113年度易字第671號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31月 113年7月31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06號 113年度易字第671號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