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M-113-聲-1109-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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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9號 異 議 人 蕭允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111年度執沒字第599號、111年度執字第1375、137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蕭允棟(下稱受刑 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63號判處徒刑(合併審理),並諭知應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3萬元及1萬元(共計14萬元),然其僅實際獲利1萬元。從而,檢察官依據上開判決主文,執行沒收14萬元,顯然有誤,請求應重新審理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63號案件,應僅沒收1萬元方為正確等語。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之指揮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本院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225、263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沒收),嗣於同年4月21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執行卷宗核對無誤。且依據被告之書狀記載及本院訊問時之陳述,被告表示:原確定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63號)判錯,原確定判決有關犯罪所得之認定有誤。其當時沒有上訴。但認定犯罪所得為14萬元有誤,其實際所得僅有1萬元,要求重新審理,將犯罪所得14萬元更改為1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68頁),顯見其所不服之對象乃係上開實體判決,並非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又經本院調取之上開執行卷宗(111年度執沒字第599號、111年度執字第1375、1376號),審視全案執行卷證內容,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因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63號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詐騙方式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1 馬景雲 110年2月5日22時2分許 5萬元 蕭允棟之子蕭〇豪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冒用台新銀行名義以門號0000000000號向被害人傳送「網路銀行版本更新」等語之不實簡訊,致其陷於錯誤,點擊上開簡訊內容所附之網址,嗣其所有銀行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人頭帳戶內。 於110年2月5日22時12分至22時13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郵局ATM共提領10萬元。 ⑴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見第一警卷第30頁、第32頁、第34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儲字第1100066629號函暨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10年4月30日屏政字第1100000266號函暨錄影光碟1片、110年5月5日屏政字第1100000279號函暨錄影光碟1片、110年6月21日屏政字第1100000376號函暨錄影光碟2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10年5月26日屏政字第1101800222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6日勘驗筆錄1份、(見第一警卷第21至22頁、第27頁;3618偵卷第47頁、第51頁、第71至73頁、第81頁、第85頁、第87頁、第121至141頁、證物袋) ⑶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份(見第一警卷第18至20頁) 蕭允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2月5日22時3分許 5萬元 2 許碧真 110年2月5日23時36分許 3萬元 蕭允棟之子蕭〇豪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冒用台新銀行名義以門號0000000000號向被害人傳送「網路銀行版本更新」等語之不實簡訊,致其陷於錯誤,點擊上開簡訊內容所附之網址,嗣其所有銀行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人頭帳戶內。 於110年2月5日23時45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0號郵局ATM共提領3萬元。 ⑴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許碧真之手機簡訊截圖5張(見第一警卷28至29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7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儲字第1100066629號函暨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10年4月30日屏政字第1100000266號函暨錄影光碟1片、110年5月5日屏政字第1100000279號函暨錄影光碟1片、110年6月21日屏政字第1100000376號函暨錄影光碟2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10年5月26日屏政字第1101800222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6日勘驗筆錄1份、(見第一警卷第21至22頁、第27頁;3618偵卷第47頁、第51頁、第71至73頁、第81頁、第85頁、第87頁、第121至141頁、證物袋) ⑶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1份(見第一警卷第18至20頁) 蕭允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劉佳芬 110年2月5日22時20分許 1萬元 蕭允棟之子蕭〇豪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人頭帳戶 冒用台新銀行名義以門號0000000000號向被害人傳送「網路銀行版本更新」等語之不實簡訊,致其陷於錯誤,點擊上開簡訊內容所附之網址,嗣其所有銀行帳戶隨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人頭帳戶內。嗣蕭允棟於右列時間、地點持左列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右列金額。 蕭允棟於110年2月5日22時28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郵局ATM共提領1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劉佳芬之手機簡訊截圖2張(見永康警卷第7至9頁、第11頁、第13至15頁、第17至19頁) 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儲字第1100057373號函暨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各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10年8月5日屏政字第1109501158號函暨錄影光碟1片、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紙、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1日勘驗筆錄1份(見永康警卷第25至32頁;6068偵卷第41頁、第45至54頁、證物袋) 蕭允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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