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DM-113-聲-1117-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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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詳 具 保 人 周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字第2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由具保人周煒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7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於執行程序中逃匿,執行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在偵查中或審判中繳納之保證金(法務部民國78年8月1日(78)法檢字第13813號函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周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0,0 00元,而於112年11月20日,由具保人周煒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囑警執行拘提未獲,再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復無另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刑保字第75號)、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函、拘票、報告書、個別查詢報表、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通緝記錄表存卷可稽,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