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M-113-聲-1129-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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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嘉恩 具 保 人 邱進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之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嘉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準備程序中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由具保人邱進武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52號判決諭知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俟確定後,移付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遵期到場,受刑人卻無正當理由未到,且檢察官令警拘提受刑人亦無著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函文及同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 之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