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M-113-聲-1130-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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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郁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郁辰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郁辰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異,以及犯罪所得之總和、所生損害之程度、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圖利聚眾賭博罪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月8日止 113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7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715、1803、319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18號、113少連偵緝字第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237號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237號 113年度訴字第15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