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3-聲-1142-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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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梵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梵韡所犯如第一組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第一組附表所載之有 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所犯如第二組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第二組附表所載之有 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梵韡因如第一組附表、第二組附表 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如第一組、第二組附表所示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第二組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第二組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是檢察官聲請就第二組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第二組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就第一組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亦屬正當。爰審酌第一組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時間亦屬有別。第二組附表編號1(毒品)、2、3(同屬竊盜)之犯罪類型,犯行時間概略接近,並分別考量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考量受刑人自陳:對於車禍事件被害人甚感抱歉,出獄後將照顧母親及5歲女兒,曾有水電工之專長等情,經上開整體評價後,就第一組、第二組附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第一組附表所定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第一組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7日5時50分許回溯96小時 107年0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3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25日 113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3日 113年11月05日 備註 第二組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間某日 108年09月01日 108年08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30日 113年09月30日 108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06日 113年11月06日 108年11月07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