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M-113-聲-1144-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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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庭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庭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庭溢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已有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均已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6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5、7、8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7、8所示各罪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所犯,受刑人所參與之犯罪分工係負責限制人頭帳戶所有人之人身自由,以利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及洗錢犯罪,而附表編號3至5、7、8等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侵害法益種類類同,且是在相近之時間內所為;②附表編號1、6所示雖均為洗錢罪,然其犯罪情節、手法互異;③各罪所生損害之程度;④因犯罪所得之利益;⑤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罪 私行拘禁罪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1日 111年10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 111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3187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598號等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 同左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4月24日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 同左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5月29日 同左 備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75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3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8日 110年6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598號等 同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2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 同左 112年度易字第31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4日 同左 112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 同左 112年度易字第31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29日 同左 112年10月25日 備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75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3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198號等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757號 同左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5日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757號 同左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3日 同左 備註 編號7至8所示之罪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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