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M-113-聲-301-20241009-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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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彥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中關於「111年度嘉簡字第46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0所載「111年度 嘉簡字第46號」,係「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