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DM-113-聲-739-2024111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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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義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聲字第739 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 民國113 年9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前應補充「,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三「刑」之後補充「如主 文」、理由欄四增列「、第41條第1 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前應補充「,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三「刑」之 後補充「如主文」、理由欄四增列「、第41條第1 項前段」 之記載,因係文字漏載,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