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M-113-聲-769-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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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益誠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113年度聲字第769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113年度金訴字第769號)」及主文欄記載「IPHONE14 pro max 行動電話1具(含晶片卡1張;門號:0000000000;IMEI①:000000 000000000;IMEI②:000000000000000)。」,應分別於案由欄更 正為「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及主文欄更正為「IPHONE14 pro max行動電話1具(含晶片卡 1張;門號:0000000000;IMEI①:000000000000000;IMEI②:00 0000000000000)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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