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DM-113-聲-825-202410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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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豐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豐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豐銘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間內均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等情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81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08、3609、403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08、3609、40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8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4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5號 編號2至5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編 號 4 5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08、3609、403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08、3609、40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5號 編號2至5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