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M-113-聲-840-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7至8、11至2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4、43至44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22罪就有期徒刑部分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請從輕定刑等語,有上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之外部界線,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10月,罰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罰金刑之總和即新臺幣175,000元。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之 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就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為一般洗錢罪,故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不同、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質則較為類似;犯罪時間部分,就附表1所示之罪係在109年2月所犯,而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則係在同年4月25至28日間所犯,故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至22所示罪間隔較遠,而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則係擔任提款車手或收水之人)以及受刑人之意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88號 109年6月9日 同左 109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396號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5月17日 同左 113年6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46號、113年度罰執字第800號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年4月26日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年4月26日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09年4月28日 1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同上 1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2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2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2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