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M-113-聲-854-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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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怡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怡瑄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怡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各該 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部分相同,暨其所犯各罪情節、受刑人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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