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聲-86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祥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祥勝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0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祥勝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對象均不同,以及各次犯罪所得之總和、所生損害之程度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侵入住宅罪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96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6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緝字第1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0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8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8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0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8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113年9月10日 備註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確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