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M-113-聲-877-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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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名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名聰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3 年3月19日判處拘役10日、1罪,嗣告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同日判處拘役5日、10日、15日、20日、15日、共5罪,嗣告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6罪,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經同法院核准並裁定應執行拘役55日確定,有裁定及前案紀錄可考。詎聲請人就相同6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顯然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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