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M-113-聲-881-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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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1至30、35至4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6至70、72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7罪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於上開定刑聲請書內,已就定應執行刑表示請從輕量刑之刑度意見,有上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3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及編號4至7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9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者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附表編號1、2、4至7)及公共危險罪(附表編號3),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間,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類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公共危險罪,係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所犯,而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附表編號7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判處有罪確定,兩者間罪質雖有不同,但難謂毫無相關;犯罪時間介於112年6月至12月間,間隔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而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堪認本院前已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以及受刑人之意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日 112年6月16日 112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2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6號 112年度易字第952號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6號 112年度易字第952號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6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5月2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編     號 7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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