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M-113-聲-882-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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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李冠霆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字第3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李冠霆(下稱受刑人)因妨 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1萬元,並於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拘役50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屬實。嗣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拘提未到等情,雖有執行傳票、嘉義地檢署通知、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在卷可參,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