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M-113-聲-885-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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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東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東杰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東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7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侵害法益種類類同;②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則與其餘各罪迥異;③各罪所生損害之程度;④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5日23時前 某時 112年6月25日 112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6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5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9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 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9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 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8日 備註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5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5月20日 112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579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3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8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0 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8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0 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7日 備註 編號1至6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5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幫助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5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73 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73 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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