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DM-113-聲-887-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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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宸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4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宸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欄之各項基礎、傷害   與毀損於罪質不同、手段、造成之危害、行為彰顯主觀惡性   ,暨本院函詢表示意見(聲字卷第39-43 頁送達回證資料)   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附表之刑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   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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