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聲-899-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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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參照)。 三、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3及5至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4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第5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8年2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且各次犯罪時間相去不遠,犯罪手法相同,各罪獨立性較低,雖各罪被害人不同,但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應予遞減,爰衡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受刑人違反法規範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並兼衡刑罰矯正受刑人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暨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6月20日 112年07月19日 112年0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第5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第5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03日 113年01月23日 113年0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第5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第518號 確定日期 113年02月20日 113年02月22日 113年02月2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9號 ①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0號 ②編號2、3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第5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4月25日 112年03月20日 112年07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881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0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30日 113年05月27日 113年07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08日 113年07月09日 113年08月28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03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5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0號 編 號 7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4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