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YDM-113-聲-909-20241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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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男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1年5月23日至101年7月29日 101年7月30日 ①104年6月11日 ②104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434號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434號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45號、105年度偵字第27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43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4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65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107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43號(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7號撤銷緩刑確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43號(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7號撤銷緩刑確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 確定日期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108年2月14日 備 註 編號1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92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共6罪)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①101年2月29日至101年5月2日 ②101年6月21日至101年10月16日 ①101年2月29日至101年4月16日 ②101年5月28日至101年8月20日 ③101年6月21日至101年7月26日 ④101年10月29日至101年12月7日 ⑤101年11月23日至101年12月21日 ⑥102年10月22日至103年2月25日 101年8月18日至101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7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9月8日 111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1年6月30日 備 註 編號1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927號)。 編號 7. 8. 罪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①102年4月14日至102年10月21日 ②102年1月4日至102年11月20日 101年10月31日至102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0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0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6號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6號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9月1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