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YDM-113-聲-910-20241111-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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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黃偉庭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一一三年度聲字第九一O號 刑事裁定之原本救濟教示欄所載「得抗告」,應予更正為「不得 抗告」;原裁定正本關於救濟教示期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部分,應予更正 為「不得抗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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