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3-聲-912-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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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振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2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存卷可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核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准許。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即有期徒刑3月、2年8月)及附表編號3至22所示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9年)之總和。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兼酌受刑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及本院訊問時均陳述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請從輕定刑」一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4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6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79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79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無 無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30日 112年5月6日 112年5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4月29日 112年5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112年5月7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6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編號 22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9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 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3至2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