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聲-91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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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豪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8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7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中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8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至7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中,其中關於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各罪獨立性較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再衡酌受刑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與其餘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違反法規範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並兼衡刑罰矯正受刑人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暨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過失致死罪 過失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4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5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38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7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13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79號 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13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3月15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29 33號 (已執畢)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8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肇事逃逸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6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76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8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5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8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9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93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8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9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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