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聲-94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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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垚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有案件詢問單附卷足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第4316號、第4695號、第5690號、第5694號、第663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53號(原聲請書記載為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應補充)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第4316號、第4695號、第5690號、第5694號、第663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53號(原聲請書記載為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應補充)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第4316號、第4695號、第5690號、第5694號、第663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53號(原聲請書記載為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2月17日 112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第4316號、第4695號、第5690號、第5694號、第663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53號(原聲請書記載為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應補充)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第4316號、第4695號、第5690號、第5694號、第663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53號(原聲請書記載為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號,應補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39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39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5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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