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M-113-聲-948-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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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和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和毅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和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嘉簡字第242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87號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聲請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未於合理期限前回覆,是本院僅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2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113年度易字第48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7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42號 113年度易字第48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30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9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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