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M-113-聲-956-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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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候敏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候敏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候敏勝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 各該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有案件詢問單附卷足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復衡酌其各罪之動機、情節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聲請書記載廢棄物清理法,應補充)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聲請書記載廢棄物清理法,應補充)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罪(聲請書記載廢棄物清理法,應補充)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0日至107年5月31日 107年11月3至107年11月22日 108年1月3日至108年1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875、1874號(聲請書記載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75號等,應補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875、1874號(聲請書記載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75號等,應補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86、1058號(聲請書記載為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86號等,應補充)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1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1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12號 109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7日 111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 編    號 4 罪    名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聲請書記載廢棄物清理法,應補充)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至108年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23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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