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聲-957-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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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瀅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瀅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2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卷第3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 3年11月6日受刑人收受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附表編號1至2之罪曾經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形,兼衡受刑人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罪質,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8日 112年8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 112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5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8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9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8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8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9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0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6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62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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