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M-113-聲-958-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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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源程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更七字第832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 (一)聲明異議即受刑人劉源程(以下簡稱「受刑人」)因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交簡字第97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確定(以下簡稱「前案」);另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交簡字第363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於113年7月2日確定(以下簡稱「後案」);嗣同署檢察官就受刑人前案、後案聲請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而後同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7日換發113年度執更七字第832號執行指揮書,其上記載:刑期起算日期「113年6月25日」、執行期滿日「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肆日」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執行全卷查對無訛,堪以認定。 (二)又同署檢察官以前案係「酒駕犯罪經查獲三犯(含)以上」 「酒駕5犯、1年內2犯、如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等為由,認定「擬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認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語,上開不准易刑之命令經報請同署檢察長於113年6月25日核可後,不予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並於當日發監受刑人執行,且有傳喚受刑人於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3分許到庭,當面告知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並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機會(執字1981卷第13至14頁),已在前案之執行前,實質給予受刑人表示其有無個人特殊事由及事由為何等程序保障之機會。其後,同署檢察官核發後案指揮書時,因後案漏未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逕於113年8月24日核發113年度執字第3352號執行指揮書,其上記載:到案方式「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13年10月25日」、執行期滿日「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肆日」,經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31號裁定撤銷後案指揮令命,同署檢察官遂於113年10月11日換發後案指揮書,並於備註欄載明「本案依受刑人聲明異議狀審查後,認受刑人於半個月內2次酒駕,且均因違反交通法規遭警攔查,顯見受刑人漠視法令之心態,若不發監難收矯正之效」(見執3352號卷,未編頁),足見同署檢察官於換發後案指揮書前,已詳酌受刑人聲明異議狀所載意見,是就後案而言,亦實質給予受刑人表示其有無個人特殊事由及事由為何等程序保障之機會。甚且,受刑人再於113年10月18日以書狀陳述意見,經同署檢察官函復:台端聲請易科罰金執行本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32號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刑罰一事,經本署審查後認台端於半個月內連違犯2次酒駕,顯見台端對於酒駕行為存在僥倖心理及無視法令,非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所請礙難准許(執聲他1033號卷,未編頁),足認同署檢察官於執行過程中,仍重新審酌受刑人之意見,認定受刑人無個人特殊事由後,維持原處分,故對受刑人之程序保障已足。 (三)近年來因酒駕肇事頻傳,動輒造成人命傷亡、家庭破裂,政 府再三宣導酒後切不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警察機關亦強力稽查取締,立法機關亦已提高法定刑,受刑人前經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至少3次罪刑後,猶犯前案、後案酒後駕車罪行,有判決書、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酒後駕車已具有一定慣性,仍未改除該等惡習,心存僥倖,屢犯不改,足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對受刑人矯正效果,並不足使其建立正常法規範情感,足可認定。另由受刑人上開歷次公共危險之罪刑案件觀之,可知受刑人於犯前案、後案前,確實歷年已犯酒駕至少3次,其應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仍於113年3月5日再犯後案、於113年3月13日再犯前案(後案犯罪日期先於前案,惟確定日期晚於前案),二案間隔才8日,顯然受刑人守法意識確屬薄弱,執行檢察官具體審核上情行使其裁量權,否准異議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 所酌量之其他相關因素,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形,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