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M-113-聲-962-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秉峰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秉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張秉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1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1月5日嘉院弘刑禮113聲962字第1130016371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137至141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提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7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8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張秉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9日至110年1月21日 110年3月27日 110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0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39、8821、9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04、2352、25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99、14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提出抗告後,經南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7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未遂罪 誣告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828、939、940、2576、3219、5310、912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67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5月31日 113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08、160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48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3日 113年8月20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