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M-113-訴-105-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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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SURIWONG WASAN (中文姓名:瓦山) 指定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148、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ASURIWONG WASAN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限 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復為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NASURIWONG WAS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有上開裁定在卷(見本院卷一第79至80頁)。 三、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否認犯行,惟依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被告所犯前揭罪嫌,係屬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被訴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係泰國籍人士,出境後於泰國境內有相當自主之生活能力,衡情被告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倘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綜衡本案犯罪情節,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本院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及審理進度,及被告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表示沒有意見等節(見本院卷二第96頁),認被告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2月2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 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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