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M-113-訴-196-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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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號 被 告 顏郁展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葉昱慧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江天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天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顏郁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令以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交保,由具保人江天來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並依具保人之住居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皆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均未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前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拘提未獲,又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函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偵卷第11之1頁、第14頁;本院卷第82頁、第97至108頁、第111至126頁、第129至131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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