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M-113-訴-226-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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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NJAN PORNNIWAT男 ( 指定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497號、113年度偵字第5081號、113年度偵字第571 4號、113年度偵字第6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JAN PORNNIWAT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ONJAN PORNNIWAT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與必要,諭知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予以羈押3月及自113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至,經訊問被告表示對於延長羈押沒有 意見,審酌被告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然尚待送上訴,而趨利避害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且被告為逃逸移工而無固定住所,亟有可能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危險,且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