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M-113-訴-233-20250108-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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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益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益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3年1 1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方益珉(下稱被告),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號卷第93頁),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具狀上訴,然於上訴狀中未載明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等節,有上訴狀及前揭送達證書可參,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提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