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DM-113-訴-285-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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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武雲 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5482號、113年度他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武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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