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DM-113-訴-297-202503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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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廷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 偵字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被告劉建宏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蔡宜廷業於113 年8 月2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