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M-113-訴-362-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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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6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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