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M-113-訴-362-20241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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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6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