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M-113-訴-379-202411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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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訴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王淑娟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賴建財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偵續字第5 號、113 年度偵字第8334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審判長法官 洪裕翔 書 記 官 張菀純 通 譯 李尤蒨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 容: 一、主 文: 賴王淑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賴建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㈠賴王淑娟係賴崇燦之第二任配偶,育有子女賴建財、賴秀 蘭、賴秀玲、賴建義,而賴淑月係賴崇燦與第一任配偶所 生之女。賴王淑娟、賴建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賴崇燦於民 國111 年6 月間因病況沉重已無理解及意思能力,未經賴 崇燦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編號1 所示時間,由賴王淑娟 指示賴建財前往嘉義縣○○鄉○○路○○路000 巷0 號之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信用部,於取款憑條上盜蓋賴崇燦之印 文後,連同賴崇燦之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持以向不知情之農會 信用部承辦人行使之,致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賴崇 燦於系爭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轉存入賴 王淑娟之嘉義縣○○鄉○○○號0 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內,足生損害於賴崇燦、賴淑月、其他賴崇燦之繼承人 及嘉義縣新港鄉農會信用部對於存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賴王淑娟、賴建財明知賴崇燦於111 年7 月3 日因病死亡 ,而賴崇燦死亡後,權利能力已消滅,賴崇燦於金融機構 之存款屬賴崇燦之遺產,需由賴淑月及其他賴崇燦之繼承 人填具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 據繼承之程序始得進行轉帳、提領等交易,詎其未經賴淑 月及賴進財明知未得其他賴崇燦之繼承人同意,竟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之時間,由賴王淑娟指示賴 建財前往上址嘉義縣新港鄉會信用部內,於存摺性存款取 款憑條上盜蓋賴崇燦之印文後,連同賴崇燦系爭帳戶存摺 ,持以向不知情之承辦人行使之,致使該農會信用部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將系爭帳戶內之存款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 4 及編號6 所示金額現金交予賴建財,另於附表編號5 所 示時間,將附表編號5 金額轉存至賴王淑娟之嘉義縣○○ 鄉○○○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足生損害於賴淑 月、其他賴崇燦之繼承人及嘉義縣新港鄉農會信用部對於 存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檢察官在協商時表示考量雙方已經和解,被告已依調解筆錄 內容履行,不再聲請沒收被害人犯罪所得,本院審酌如再予 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有過苛情事,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七庭 書記官 張菀純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