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YDM-113-訴-455-20241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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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 4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87年3月起 ,在網際網路散布廣告信,販賣色情光碟片之猥褻物品,再於收到購買者寄送之電子郵件後,冒用其祖父陳○生之名義,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郵政國內匯款單,偽造其署名,將色情光碟片委由不知情之郵局職員寄送與購買人,郵局職員代收貨款後,再將匯款匯票寄回。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嫌。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 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87年7月30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8月12日繫屬本院等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4126號起訴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87年8月11日嘉檢清平字第14864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戳在卷為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1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