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M-113-訴-53-2024111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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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琪 指定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4768、15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琪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政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以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由,裁定自113年11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定於113年11月22日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消滅,應自113年1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