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M-113-訴-56-20241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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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嘉豪 籍設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市○街00巷00號○○○○○○○○) 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具 保 人 蔡宗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之具保人蔡宗珉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551號、113年度偵字第125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6號案件審理。本院訂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行準備程序,傳票寄至被告當時戶籍地柳仔林1450號,以遷移不明退回。被告於該次期日到庭,並指定送達地址為嘉義縣○○鄉○○村00號。本院再訂113年9月18日行準備程序,並送達被告上開指定處所。於同年8月21日寄存於水上派出所,然被告並未到庭。經查詢,被告於113年7月20日即已出境搭機至柬埔寨金邊。本院再訂於同年11月18日行準備程序,並對被告於同年9月18日為公示送達。又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並向具保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以遷移不明退回,本院復於同年9月25日對具保人為公示送達。具保人後告知其現居所地,並經本院以電話告知上開督促被告到庭事宜。本院復再次發函通知具保人上開督促事宜,該函文於113年10月7日寄存在南新派出所。然被告未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且經本院再次查詢,被告出境已約4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本院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本院電話紀錄、公示送達公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