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重附民-16-20241030-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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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許淑娟 住澎湖縣○○市○○街000巷0號 被 告 馮勇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馮勇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1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