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M-113-重附民-17-2024120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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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黃素慧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馬永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6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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