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3-金簡上-18-20250106-2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雨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5日所為113年度金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第8828號、 第9486號、第10884號、第10885號、第11274號、第11588號,併 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95號),提起上 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36號、11 3年度偵字第382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 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案由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113年度金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第8828號、第9486號、第10884號、第10885號、第11274號、第11588號,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95),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2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113年度金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第8828號、第9486號、第10884號、第10885號、第11274號、第11588號,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9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36號、113年度偵字第382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