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3-金簡-220-20250106-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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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濟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洗錢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漏載被告係幫助犯, 惟於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已敘明:被告係幫助犯乙節。是以,此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補充更正,以使原判決主文所示內容與本院原判決理由所示本旨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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