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金簡-269-20241223-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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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492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 13年度金訴字第89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天澪幫助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天澪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李天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前某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天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證人張國卿、邱文志於偵查中之證述、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92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查,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本件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僅得認定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故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 金額 證據 1 李富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53分許起,假冒業者BHK's無瑕肌力、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富美,佯稱:誤設為固定會員,每月將固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李富美於錯誤而匯款。 111.10.12-17:34-4萬9989元 同日17:35-4萬9989元 111.10.12-17:40-2萬元(2筆) 同日17:41-2萬元 同日17:44-2萬元 同日17:45-1萬9千元 李富美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5-18、28-29頁) 111.10.12-18:09-2萬9987元 111.10.12-18:26-2萬元 同日18:27-1萬元 2 李怡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某時起,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LINE暱稱「楊主任」向李怡萱佯稱:系統進行帳戶認證,需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確認帳戶正常運作云云,致李怡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10.12-20:24-1萬9678元 111.10.12-20:24-1萬9千元 李怡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旋轉拍賣網頁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9-21、37-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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